两种保护方法

保护方法一:政策保护方法
列入国家保护名录是保护传统村落的重要方法,目前的传统村落相关保护名录有两个,中国历史文化古村和中国传统村落。
传统村落保护方法 | 历史文化名村 | 中国传统村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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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部门 | 国家文物局和建设部(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 |
特点 | 以建筑遗产为主要评价标准的一种古村保护方式 | 注重了过去忽视的村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部分,相对更全面 |
评选条件 | 历史价值与风貌特色,原状保存程度,现状具有一定规模(现存历史传统建筑的建筑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已编制了科学合理的村镇总体规划、设置了有效的管理机构、配备了专业人员、有专门的保护资金 | 着眼点为历史建筑、选址与格局、非遗三个方面,除去各个方面的专业性,还要兼顾整体性和全面性 |
级别 | 分国家级和省级 | 仅一级 |
开始时间 | 2003年 | 2012年 |
已有名录 | 276个。2003年、2005 年、2007 年、2008 年、2010 年和2014年陆续公布了六批 | 1561个。2012年12月第一批646个,2013年10月第二批915个 |
主要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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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保护 —— 中国历史文化古村
空间分布:
- 从地域分布看,主要集中在华东地区、华北地区和中南地区,西北和东北地区很少。
- 从省域分布看,主要集中在山西、福建、浙江、江西、广东和安徽,仅6个省就有153个历史文化名村,占全国的55.4%,而辽宁和黑龙江则暂时没有。

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各省市分布情况
省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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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 (2003年10月) |
第二批 (2005年9月) |
第三批 (2007年5月) |
第四批 (2008年10月) |
第五批 (2010年7月) |
第六批 (2014年3月) |
合计 | |
北京 | 1 | 1 | 1 | 1 | 1 | 5 | |
山西 | 1 | 3 | 4 | 5 | 10 | 9 | 32 |
浙江 | 2 | 2 | 1 | 9 | 14 | 28 | |
安徽 | 2 | 2 | 3 | 3 | 2 | 7 | 19 |
江西 | 1 | 2 | 3 | 6 | 5 | 6 | 23 |
福建 | 1 | 2 | 3 | 3 | 7 | 13 | 29 |
湖南 | 1 | 3 | 4 | 7 | 15 | ||
广东 | 2 | 3 | 3 | 3 | 4 | 7 | 22 |
陕西 | 1 | 1 | 1 | 3 | |||
河北 | 1 | 3 | 2 | 1 | 5 | 12 | |
内蒙古 | 1 | 1 | 2 | ||||
山东 | 1 | 1 | 1 | 1 | 1 | 5 | |
河南 | 1 | 1 | 2 | ||||
湖北 | 1 | 1 | 1 | 2 | 2 | 7 | |
四川 | 2 | 1 | 1 | 2 | 6 | ||
贵州 | 1 | 2 | 4 | 4 | 4 | 15 | |
云南 | 1 | 1 | 2 | 1 | 4 | 9 | |
新疆 | 1 | 1 | 2 | 4 | |||
江苏 | 2 | 1 | 7 | 10 | |||
广西 | 2 | 1 | 1 | 5 | 9 | ||
青海 | 1 | 1 | 3 | 5 | |||
天津 | 1 | 1 | |||||
宁夏 | 1 | 1 | |||||
海南 | 3 | 3 | |||||
吉林 | 1 | 1 | |||||
上海 | 2 | 2 | |||||
重庆 | 1 | 1 | |||||
西藏 | 3 | 3 | |||||
甘肃 | 2 | 2 | |||||
总计 | 12 | 24 | 36 | 36 | 61 | 107 | 276 |
政策保护 —— 中国传统村落
首次中国传统村落调查:
2012年4月,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联合启动了中国传统村落的调查,全国汇总的数字表明中国现存的具有传统性质的村落近12000个,其中清代以前的占80%,元代以前的占1/4,包含2000多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3000多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涵盖了我国少数民族的典型村落,具有保护价值的传统村落大约5000个。
两批保护名录:
2012年12月、2013年10月分别公布了两批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名录,共1561个;第三批名录今年即将公布,届时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将突破2000个。
空间分布:
- 主要集中在西南、华东和中南,尤其云南和贵州,两省有中国传统村落586个,占全国的37.5%;
- 广东、浙江、江西、福建、湖南和山西的中国传统村落都在70-90个左右,6省共485个,占全国的31%;
- 内蒙古、海南、新疆、西藏、上海、宁夏、天津、港澳和东北三省的传统村落都在10个以下,辽宁和港澳暂时都没有。传统村落较少的地区主要分两类,一是历来都人口稀少的地区,二是年轻的发达城市。

中国传统村落各省市分布情况
序号 | 省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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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2012年12月) | 第二批(2013年8月) | 合计 | ||
1 | 云南 | 62 | 232 | 294 |
2 | 贵州 | 90 | 202 | 292 |
3 | 广东 | 40 | 51 | 91 |
4 | 浙江 | 43 | 47 | 90 |
5 | 江西 | 33 | 56 | 89 |
6 | 福建 | 48 | 25 | 73 |
7 | 湖南 | 30 | 42 | 72 |
8 | 山西 | 48 | 22 | 70 |
9 | 广西 | 39 | 30 | 69 |
10 | 安徽 | 25 | 40 | 65 |
11 | 河南 | 16 | 46 | 62 |
12 | 四川 | 20 | 42 | 62 |
13 | 湖北 | 28 | 15 | 43 |
14 | 河北 | 32 | 7 | 39 |
15 | 青海 | 13 | 7 | 20 |
16 | 江苏 | 3 | 13 | 16 |
17 | 山东 | 10 | 6 | 16 |
18 | 重庆 | 14 | 2 | 16 |
19 | 北京 | 9 | 4 | 13 |
20 | 陕西 | 5 | 8 | 13 |
21 | 甘肃 | 7 | 6 | 13 |
22 | 内蒙古 | 3 | 5 | 8 |
23 | 海南 | 7 | 0 | 7 |
24 | 新疆 | 4 | 3 | 7 |
25 | 西藏 | 5 | 1 | 6 |
26 | 上海 | 5 | 0 | 5 |
27 | 宁夏 | 4 | 0 | 4 |
28 | 黑龙江 | 2 | 1 | 3 |
29 | 吉林 | 0 | 2 | 2 |
30 | 天津 | 1 | 0 | 1 |
合计 | 646 | 915 | 1561 |
政策保护 —— 相关政策规范
名称 | 生效时间 | 发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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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 | 建设部(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2008年7月 | 国务院 | |
2014年4月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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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
2014年1月1日 |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
保护方法二:旅游发展保护
产品模式
按照对传统村落资源的不同利用方式,可以形成不同的产品形态
观光型
简述 | 实际采用情况 | 资源利用方式 | 主要产品形态 | 典型案例 | 适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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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村落的独特风貌观光为主要吸引。一般特色建筑群观光为主,辅以当地文化观光、民俗博览等。 | 大多传统村落旅游是这种模式 | 基于保护的展示 | 村落建筑观光,民居博物馆 | 永定洪坑村 | 村落建筑和环境特色鲜明、保护价值较高的传统村落。 |
村落景区 | 诸葛八卦村 | ||||
田园风光景区 | 婺源县理坑村 |

休闲型
简述:以原生态的村落风貌和民俗为主要吸引。
实际采用情况:一般出现在临近都市且村落风貌与文化传承良好的地方,但村落保护好的较少
资源利用方式:部分功能改造
主要产品形态:传统美食、村落客栈、民俗活动等
适用情况:临近都市客源市场;村落环境和文化受破坏很小;原住民仍居住其中,保留传统生活方式。

度假型
简述 | 实际采用情况 | 资源利用方式 | 主要产品形态 | 典型案例 | 适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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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建筑外部和环境进行修复,凸显当地文化特色,并进行内部改造,功能置换为度假酒店。 | 这种类型目前在国内还很少。 | 功能置换,文化传承融入设计 | 村落式度假酒店或度假村 | 杭州安缦法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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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缦法云 —— 以“十八世纪的中国村落”理念设计的顶级度假酒店
概况:世界顶级度假村品牌,旗下27家酒店分布于全球19个国家及地区,拥有14万顶级消费的固定客源,“安缦”成就其至少90%的高入住率。
企业投资 —— 酒店临近灵隐寺,原为法云古村。有居民近400户,八九十年代拆迁安置,杭州园林文化局对其进行整治,其间居民陆续迁出,2007年完成整治。2008年,北京昭德投资旗下子公司昭德(杭州)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投下重金历经12个月将法云古村全部修缮成安缦法云精品酒店。
顶级酒店 —— 占地14公顷,共47栋独一无二的院落,房价约4500-15000多元之间,且不包含15%的服务费.
保持村落特色 —— 以“十八世纪的中国村落” 为设计理念,以融入本土文化和环境的极致设计和以自然而不着痕迹的服务打造低调奢华体验。

综合型
简述:以上方式的综合运用,一般会分区甚至拓展到传统村落外围。
实际采用情况:目前不多,但很可能是未来趋势
资源利用方式:基于保护分区的不同强度的利用
主要产品形态:博物馆、村落客栈、度假酒店、旅游地产
适用情况:临近较大客源市场或重要景区;有较大的可利用空间和土地。

开发模式
按开发主体分:
开发模式 | 简述 | 优点 | 不足 | 典型案例 | 适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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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导型 | 政府投入,统一规划、开发、管理,管理权与经营权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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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呈坎村、湖北明清古民居建筑博物馆 | 适合旅游开发的初级阶段或保护要求很高的村落。 由于基础较差,企业不愿投入,村集体和村民经济实力有限,只能由政府前期投入。 |
企业主导型 | 由企业投资,进行规划开发、宣传推广、客源组织和经营管理等。一般由企业租赁古村旅游资源,付给村租赁费或实行门票分成,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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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理坑村,黟县宏村、闽清宏琳厝、横店明清民居博览城 | 适合保护要求不是很高、有较好市场区位或独特资源的村落。 要求企业有较强的文化保护意识和相对长远的旅游开发眼光。 |
社区主导型 | 由传统村落居民及其村委会作为直接利益主体,设立旅游开发公司,自筹资金,自主开发,经营权与所有权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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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西递村,徽州区蜀源村,韩城党家村,贵阳花溪镇山村、浙江诸葛村 | 适合市场区位良好的村落。 需要村集体有较好的市场意识和组织管理能力,由于企业化程度较低,一般不适合大规模开发。 |
混合开发型 | 政府+企业+农户,政府负责发展规划、制度设计和市场监管,企业负责投资建设基础设施、组织客源,农户参与经营 | 综合了上述开发模式的长处,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避免过度开发与商业化。 | 多头管理,经营协调较为困 | 北京门头沟斋堂镇13个古村 | 适合发达区域的村落。需要政府和村集体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开发商有足够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和长远目光,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资产市场评估机制。 |
案例:宏村(企业主导型) —— 国内首个企业主导运营的世界文化遗产
概况:古称弘村,位于黄山西南麓,距黄山风景区 30公里,占地30公顷,是一座奇特的牛形传统村落,享有“中国画里的乡村”之美称。景区现完好保存明清民居140余幢。
历程:宏村的旅游开发经历了多种模式,经过12年缓慢的发展后,于1997年与北京中坤集团合作,中坤获得宏村等3个古村的租赁经营权,租期30年。
【宏村旅游发展过程】
阶段 | 1986-1993年 | 1994-1996年 | 1997年 | 1998-2001年 | 2002年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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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 | 政府主导 | 社区自营 | 企业主导 | ||
经营主体 | 黟县政府+旅游局 | 宏村镇(宏村旅游开发责任有限公司 | 宏村村办企业(宏村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 黄山京黟旅游开发公司(黟县旅游局、文物局参与) | |
利益关系 | 政府投资,自负盈亏;村民参与意识弱 | 宏村人终于注册了旅游开发公司,上交镇政府3万元承包保证金后,拿到了旅游开发权 | 由村民集资,宏村承包经营;村民的产权意识觉醒 | 京黟公司每年支付给宏东、宏西村村民及镇政府人民币17 万元和每年门票收入的5% | 门票收益67%归京黟公司,33%归地方;其中向县政府上交20%,作为文物保护基金,镇政府占5%,村民占8%(含村截留部分) |
收益情况 | 年收入低于6万元,为西递的1/8 | 门票年收入12万,为西递的1/11 | 年门票收入17万元左右 | 迅猛增长,01年收入387万,约为97年的23倍 | 稳步增长,2013年门票收入近亿元 |
说明 | 交通闭塞;开发程度低,收益源少;旅游功能较弱,人员复杂 | 利益矛盾严重,旅游开发收益仍然较低 | 缺乏经验和完善的监督机制,收入较低 | 投400万进行修缮保护,并成功申请世界文化遗产,旅游收益明显上升 | 在矛盾冲突下调整利益分配机制,中坤开发旅游地产,持续营销,宏村旅游收益和村民收益持续增长,但矛盾依然存在 |
【中坤集团开发宏村措施】
中坤集团主要负责宏村的古建保护、品牌运营管理和营销推广
阶段 | 主要工作 | 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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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2001 | 修缮保护性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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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04 | 旅游地产开发古建筑重建旅游扩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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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至今 | 旅游地产开发景点推广运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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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架构】

【明显的经济效益(门票收入16年内增长了550多倍)和社会效益(宏村成功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等)】

门票收入快速增长:
- 1996年为西递村的1/11,2006年首次超过西递村,2011年约为西递村的2倍
- 2001年门票为1997年的21.5倍,2004年为2001年的3.8倍,2013年为2004年的6.7倍
村民收入大幅增长:
- 2001年居民人均分成为1998年的5倍
- 2007年居民人均分成为2002年的13倍
旅游知名度明显提升:
- 2000年11月,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 2001年,被定为全国重点文保单位
- 2003年7月,被评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
- 2004年,被评为中国历史文化名村
- 2005年7月,被评为中国魅力名镇
- 2006年,获评“中国最美的村镇”
- 2011年5月,被正式评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
时间 | 居民分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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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分配方案 | 1998年 | 15元/人 |
1999年 | 20元/人 | |
2000年 | 45元/人 | |
2001年 | 75元/人 | |
2002起的新方案 | 2002年 | 150元/人 |
2003年 | 300元/人 | |
2004年 | 500元/人 | |
2005年 | 700元/人,与西递持平 | |
2006年 | 1000元/人 | |
2007年 | 2000余元/人 |
【主要问题】利益分配
根本—旅游资源产权归属问题:与中坤集团合作的是黟县政府,但宏村的古民居等旅游资源属于宏村集体所有;
矛盾—村民状告政府:由于一直承受游客剧增后带来的各种负面影响而旅游收入并没有随之大幅提高,2001年,宏村村民联名将黟县县政府作为被告、北京中坤集团和黄山京黟旅游总公司作为第三人告上法庭,但未予受理;
妥协—利益分配调整:后经多方协调,自2002年起,宏村旅游门票分配作了调整,并沿用至今。
时间 | 1998年-2001年 | 2002年-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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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方案形成说明 | 1998 年,根据黄山京黟旅游开发总公司、宏村村民委员会和际联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宏村旅游区管理协议书》分配。 | 在2001年收益分配矛盾加剧的情况下,2002年根据多方协调达成 |
具体分配方案 | 京黟公司每年支付给宏东、宏西村村民及镇政府人民币17 万元和每年门票收入的5%(其中给宏东、宏西村民4.6 万元和0.5%的门票收入,年底一次付清;镇政府7.8 万元和门票收入的4%,于六月底、十二月底两次付清)。 | 全部门票收益中,京黟公司占67%,地方占33%,其中向县政府上交20%,作为文物保护基金(用于整个黟县的古民居保护),镇政府占5%,村民占8%(含村截留部分) |
西递(社区主导型) —— 社区主导的先天劣势使得西递最终转型为政府主导型
概况:2000年11月30日,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2001年6月25日,西递被批准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1年5月5日荣升为全国AAAAA级景区。今尚保存完好明清民居近二百幢,已开放的保存较好的古民居有十二三个。
1986 年,旅游起步。当时西递村还是以农业为主,旅游缓慢发展
1994 年,村办企业。在西递村时任大队书记唐茂林的带领下,成立了村办集体企业——西递旅游服务公司。
【权责关系】
- 村委会——公司创始人和唯一股东,受村委会委托全权负责西递村的旅游经营、宣传、古屋修缮等工作。独立核算,实行企业化经营。
- 西递村所有村民——参与西递的旅游开发经营活动,参与利润分红。西递旅游公司,利润给村民集体分红 。
【利益分配】村民分配包括人口分配和房屋分配
- 人口分配——1996年首次实现现金分红,当年每个农村户口分到100元,此后随着门票收入的增加跟着浮动;
- 房屋分配——即古建筑资源保护费, 2012年老屋分配的古建保护费以55元/平方米计算,新屋只有其一半 。

【存在问题】
- 门票控制难——大量的政治接待和村民出于人情关系私自带游客进入景区的现象比较严重。
- 非专业管理——村民一方面不满于总收入的低迷,尤其相对于宏村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又不同意增加营销投入等,村民与管理者互不信任,矛盾加剧。
2013 年,经营权改革。西递旅游服务公司收归县政府成立的徽黄旅游集团旗下,成为后者的全资子公司,西递将固定资产评估作价后交付给徽黄旅游集团有偿使用,西递旅游转变为政府主导型。
北京门头沟(混合开发型)

主体 | 角色 | 利益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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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负责投资,获得回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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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 | 利用资源,取得收益, 解决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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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 监管、规划、服务 |
这种联建模式解决了三个问题:
- 农民利益通过保底分红的形式得到了保障;
- 在村集体土地性质不变的基础上,保证了村集体长期持有股权,产权关系清晰;
- 农民的分红与企业经营状况挂钩,形成了激励增长机制。
按居民与村落建筑保留方式分:
开发模式 | 简述 | 评价 | 适用情况 | 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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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保护型 | 建筑和居民都保留 | 最理想的保护方式,可适当进行建筑内部改造和功能置换,但此法往往难以较好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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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合掌村、英国库姆堡、匈牙利鸦石村 |
建新保旧型 | 居民外迁、建筑保留 | 即民居博物馆式,能保护建筑及其环境,但村落文化无法传承,不是完整的村落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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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束河古镇(古村此类较少,建新的情况下,基本旧村被荒废) |
建筑迁徙型 | 居民保留、建筑外迁 | 仅保护建筑本身,但与环境和村落文化分离,不是完整的村落保护,甚至是不得已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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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明清古民居建筑博物馆 |
保护与旅游的困境
三大困境:
- 缺资金 —— 古建修复、维护,文化抢救、传承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且其效益为社会效益非经济效益
- 缺意识 —— 从上到下的对文化保护的认同感、责任感和约束性
- 缺机制 —— 有利于引入社会资本并控制其对传统村落合理的利用方式和开发强度的机制,有利于引导政府增强传统村落保护意识与责任的机制

村民维护难
-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村民宅基地只能一户一宅,且加大对农田保护力度,鼓励农民拆旧建新或者在宅基地上建房。许多居住在古宅中的村民,既无力按照文物保护要求投入巨资保护修缮大面积的老宅,又不能在古建筑外再安排宅基地建设新房外迁。这就直接导致了村民任老房倒塌或者拆旧建新。
政府保护难
- 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房屋产权人是保护的责任人,如果责任人无力维修,政府有责任对文物进行抢修,然后向责任人结算维修费用。这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可操作性。
- 传统村落中的古建筑大多是因历史原因和继承关系取得的,但相关上位法对继承登记后,如果涉及征地拆迁时怎么处理古建筑没有相应特殊规定,对涉及多个不同身份继承人的怎么安排宅基地也没有特殊规定。
- 很多“非遗”一旦进入了名录,当地政府就放心了,也就不管了,更多地被政绩化、产业化,其实这样反倒加快了这些“非遗”的消失。
资本参与难
-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不能转让过户,传统村落中的古宅受保护限制流转困难,社会资本只能租赁,无产权情况下又难以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