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度假区评定与管理
评定新变化
当前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建设与早期特征对比
1992年 —— 1995年(早期) | 2009年 —— 2015年(当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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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差异 | 符合国际度假旅游要求、以接待海外旅游者为主的综合性旅游区 | 能够满足游客休憩、康体、运动、益智、娱乐等休闲需求的,相对完整的度假设施聚集区 |
建设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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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单位 | 国务院 | 国家旅游局 |
评选方式 | 先批后建的规划制度 | 先建后评的标准制 |
建设模式 | 行政审批制度下的开发区建设模式:强调项目开发,忽略环境保护;注重产品供给,忽略市场需求;套用城市开发区规划,缺乏旅游度假区内涵,简单划分功能区 | 度假区旅游目的地建设模式:在对度假旅游市场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准确定位,科学规划,更能够引导度假旅游消费 |
市场定位 | 以接待海外旅游者为主 | 立足于日益壮大的国内市场,放眼国际市场 |
建设重点 | 至少有一个中心酒店、一个高尔夫球场、一个别墅区 | 度假区环境、规模化的度假设施、多样化的度假产品。其中户外休闲度假设施达到4类以上 |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评定
规范文件
《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标准(GB/T 26358-2010) 、《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评定工作的通知》、《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及2015年5月《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细则》。
评定组织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全国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评定委员会”具体负责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工作组织和评审工作,授权并督导省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机构开展评审工作。
评定条件
公告为省级旅游度假区1年以上的方可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评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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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自检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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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地方初审和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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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基础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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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现场检查
-
05
公示与授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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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检标准】
根据《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标准(GB/T 26358-2010)及相关细则要求进行自检。
【材料提交】
自检达标后,提交申请报告、《旅游度假区等级申请评定报告书》和创建资料。
-
【地方初审】
各省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评定委员会进行初评,合格后向“全国旅资委”推荐。
【申报审核】
“全国旅资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度假区名称、范围、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发展规划等。通过审核的旅游度假区,进入基础评价程序。
-
【评价小组】
“全国旅资委”成立专家基础评价小组。
【评审依据】
根据旅游度假区等级基础评价评分细则(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细则一)。
【重点评审内容】
对旅游度假区强制性指标、旅游资源和度假产品综合评价进行现场评审,并提出建设提升方案。
【评审结果】
通过基础评价的旅游度假区,作为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试点单位,需针对初评意见和细则要求制定创建计划,开展不少于1年的创建及整改提升工作。未通过初审的度假区,2年后方可再次申请重审。
-
【评审依据】
旅游度假区等级综合评分细则(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细则二)。
【重点评审内容】
关注旅游度假区发展规划执行情况、初审小组提出的建设提升方案的改进情况、游客满意度调查。
【评审组组成】
评审组由专家3人或5人组成,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其中星级饭店专家1人,旅游景区专家1人以及熟悉旅游度假区工作的专家1-2人。现场评审达标的度假区,进入社会公示程序,未达标的度假区,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现场评审。
- “全国旅资委”对达标的申报单位进行7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公示无重大异议后,由“全国旅资委”发布公告,颁发证书和标牌。
省级旅游度假区评定
规范文件
《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标准(GB/T 26358-2010) 、《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2015年5月《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细则》、各省对旅游度假区评定及管理文件。
评定组织
一般由省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省级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工作,并负责对等级评定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委员会可以向条件成熟的市旅游局进行授权委托。已获得授权委托的市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机构在评定当地度假区等级后,报省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公告。
评定条件
在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经营业务二年以上的旅游度假区,均可申请参加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
评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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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创建与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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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地方初审和推荐
-
03
现场审查
-
04
公示与授牌
-
【创建】
根据相关标准,制定并实施度假区创建计划。
【自检】
根据《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标准(GB/T 26358-2010)及相关细则要求进行自检。
【材料提交】
自检达标后,向市旅游局提交《旅游度假区等级申请评定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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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初审】
市旅游局审核通过后,向“省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
【评定小组】
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派评定小组负责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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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依据】
“全国旅资委”成立专家基础评价小组。
【评定方法】
根据旅游度假区等级基础评价评分细则(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细则一)。
【评定结果】
省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小组将评定结果上报省旅游度假区评定委员会。
【评审组组成】
根据所评定的旅游度假区的资源类型与特色,应有2名以上相应专家作为评定小组成员。
- 符合标准的省级旅游度假区,由省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委员会核准并向社会公告。
旅游度假区评定细则
度假区首先要满足“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强制性指标”,然后使用“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评分表”进行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 26358-2010)》分为9项强制性指标和6项一般条件。
具体评价实施按照《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细则》进行操作。
《旅游度假区的等级划分细则》分为细则一、细则二。
- 《细则一》用于旅游度假区基础评价,内容包括强制性指标、资源环境与度假产品综合评价
- 《细则二》用于旅游度假区现场检查,对旅游度假区进行区位与区域基础、环境与度假资源、功能与度假产品、配套设施与服务、市场结构与形象、管理与服务品质的综合评价
- 01
- 评分主体
- 02
- 分值类型
- 03
- 评分结果
细则一 | 细则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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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指标 | 综合评价表(100分) | 总分(1000分) | 游客分(100分) | |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 达标 | 85 | 900 | 85 |
省级旅游度假区 | 达标 | 70 | 750 | 70 |
细则一
序号 | 指标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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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应具备适宜度假的气候条件和环境,区内无被污染的水体、空气或土壤,无多发性不可规避的自然灾害。 |
2 | 应具有明确的空间边界和统一有效的管理机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面积应不小于8km2;省级旅游度假区面积应不小于5km2。 |
3 | 应具备至少3个国际品牌或国际水准的度假酒店。 |
4 | 以接待过夜游客为主,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过夜游客中应有至少1/3平均停留3夜以上或2/3平均停留2夜以上;省级旅游度假区过夜游客中至少1/3平均停留2夜以上。 |
5 |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过夜游客中省外游客比重应不低于1/3。 |
6 |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住宿接待设施总客房数应不小于1000间,省级旅游度假区住宿接待设施总客房数应不小于500间。 |
7 | 旅游度假区内用于出售的房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与旅游接待设施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大于1:2。 |
8 | 近3年来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
序号 | 评价项 | 评价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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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度假资源 (15分) |
资源类型丰富,主题资源明确、质优且规模大,适于度假产品开发。主题资源在区域内具有一定独特性。 |
2 | 自然环境 (10分) |
气候条件相对舒适、空气质量好、山水植被环境较好。 |
3 | 人工环境 (10分) |
人工设施、人工景观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具有一定乡土特色、艺术特色或设计创意。人文环境度假休闲氛围浓,有一定地域性。 |
4 | 规划 (10分) |
度假区总体规划科学合理,能贯彻在各类详规和设计中。能以动态发展的视角合理进行规划分期,兼顾短期效果与未来发展潜力。 |
5 | 接待设施 (20分) |
住宿设施类型多样 —— 主题特色型、中档舒适型、环保低碳型、家庭型等,品质及舒适度好,服务好。 |
6 | 休闲度假产品 (15分) |
产品多样 —— 运动健身类、休闲娱乐类、康体疗养类、夜游类、常态化节庆演艺活动等,品质高,能区别于一般城市同类产品,能满足不同人群、不同时段、不同季节度假需求。 |
7 | 主题产品 (10分) |
利用主题资源打造的主题产品能够体系化、精细化,游客容量大、产品品质好,且能够融合地方文化。 |
8 | 美誉度 (10分) |
游客和专业人士对度假区的总体评价。 |
细则二
六大方面综合考评度假区规划建设与管理
- 能力建设
- 管理机制
- 节能环保管理
- 市场结构与规模
- 市场竞争力
- 服务设施与服务品质
- 区内交通及慢行系统
- 信息化与配套设施
- 区域基础
- 区位可达性
- 交通便捷度及舒适性
- 度假资源
- 自然环境
- 人文环境
- 规划建设
- 接待设施类型与品质
- 主题资源产品开发
- 休闲度假产品及活动
- 会议接待功能
区域基础与区位(100)
区域基础(40) | 可达性(30) | 交通便捷度及舒适性(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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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主要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8) | 依托机场年吞吐量(7) | 公共交通(10) |
首位城市接待国内游客量(7) | 依托机场可达性(5) | 交通观光产品(7) |
所在区域的旅游品牌形象及度假氛围(5) | 依托火车站日均发送旅客量(7) | 区外交通(8) |
区域规划(10) | 依托火车站可达性(5) | 舒适度(5) |
区域旅游统筹(10) | 高速路可达性(6) |
自然与人文环境(150)
自然环境(50) | 人文环境(80) | 规划建设(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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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质量(10) | 建筑布局顺应地貌(8) | 空间边界(5) |
负氧离子(7) | 产权式接待设施功能与风貌(7) | 规划文件制定和审批级别(8) |
地表水水域环境质量(10) | 区内及周边无污染性企业(2) | 开发建设的实施情况(7) |
自然植被覆盖率(8) | 规划与建筑总体风貌特色(10) | |
气候舒适度(15) | 景观总体风貌特色(8) | |
建筑、景观总体风貌特色的游客评价(5) | ||
已开发建设用地平均容积率(8) | ||
已开发建设用地平均绿地率(8) | ||
住宿接待设施环境噪声质量(10) | ||
人文氛围的综合评价(10) | ||
人文氛围的游客评价(5) |
配套设施与条件(200)
度假配套设施(60) | 区内交通及慢行系统(60) | 信息化与防灾避险(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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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服务设施体系和职能的完善性(12) | 区内总体交通的便捷性(10) | 度假区的信息化建设与服务(30) |
老年人(残疾人)度假条件(10) | 区内总体交通的秩序性(10) | 科学完善的网络化游客统计机制(15) |
儿童度假产品(8) | 机动车交通(10) | 导览系统与公共信息标志系统(10) |
托儿(幼儿)服务(5) | 特色区内交通工具(10) | 多国语言支持(10) |
医疗保健设施(10) | 度假设施集中区步行交通环境状况(10) | 防灾避险(15) |
人流集中的公共区域合理设置旅游厕所(10) | 度假设施集中区自行车交通环境状况(10) | |
配套农产品供应(5) |
度假产品与设施(300)
度假资源(40) | 主题产品体系(50) | 餐饮服务(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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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资源的规模(8) | 主题产品的规模(10) | 餐饮多样性(5) |
主题资源的质量(5) | 主题产品的品质(10) | 餐饮地方特色(5) |
主题资源的独特性(5) | 主题产品的体系化(10) | 餐饮地方特色的游客评价(10) |
度假资源类型多样性评价(7) | 主题产品的精细化开发(10) | |
具有显著文化价值的其他资源(5) | 主题产品的地方特色(10) | |
度假资源的游客评价(10) | ||
休闲度假产品及活动(70) | 接待设施类型及品质(90) | 会议接待能力(30) |
运动健身类度假产品多样性和品质(10) | 总体接待能力(10) | 会议接待设施的硬件品质(10) |
休闲娱乐类度假产品多样性和品质(10) | 主题度假酒店(10) | 会议接待服务品质(12) |
康体疗养类度假产品多样性和品质(10) | 环保低碳住宿接待设施(7) | 会议接待的规模(8) |
夜游产品体系的多样性和品质(10) | 舒适型住宿接待设施(10) | |
日常的参与体验性活动多样性和品质(10) | 中档住宿接待设施(8) | |
休闲度假产品特色和品质综合评价(10) | 家庭型住宿接待设施(10) | |
休闲度假设施多样性及品质游客评价(10) | 住宿接待设施的类型(7) | |
住宿接待设施的品质(8) | ||
住宿接待设施性价比(10) | ||
度假接待设施的整洁舒适度(10) |
市场结构与形象(100)
市场结构与规模(70) | 市场竞争力(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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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接待人天数(万人天)(15) | 综合品牌形象(8) |
年过夜游客的平均停留夜数(20) | 市场吸引力(7) |
年游客平均停留夜数(15) | 品牌形象和市场吸引力的游客评价(10) |
年过夜游客中外省游客的比例(15) | 游客的重游率(5) |
年接待人数中境外游客的比例(5) |
服务品质与管理(150)
服务品质(50) | 管理机制(50) | 节能环保管理(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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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人员形象素质(5) | 自然、文化资源及环境保护与监测机制(8) | 节水(15) |
度假辅导服务的多样性及品质(10) | 科学的组织管理架构(8) | 节能(15) |
综合服务质量(5) | 游客行为管理的成效(5) | 环保措施(10) |
综合服务质量的游客评价(10) | 游客行为管理的科学性、有序性游客评价(5) | 环保制度(10) |
游客投诉及意见处理(5) | 为度假区内及周边原住民提供的就业机会比例(7) | |
管理人员能力建设(5) | 原住民管理综合成效(5) | |
度假辅导人员持证上岗及年度培训比例(5) | 统一的经营管理措施(5) | |
日常培训机制(5) | 积极诚信的营销管理策略(5) | |
无旅游安全事故(5) |
旅游度假区监督管理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监督管理
旅游度假区申报过程中,应保证材料的真实、准确。如在评审过程发现材料造假,取消其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各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委员会每年采取部分复核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度假区开展社会调查、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对旅游度假区进行复核,每年复核比例不低于20%。全面复核每3年至少进行1次。
“全国旅资委”建立“旅游度假区监测信息平台”,通过评审的旅游度假区应按照要求将相关资料录入备案,并及时进行数据更新,对于不按要求录入信息者,视为复核不达要求。
经抽查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或有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旅游度假区,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
- 由相应级别管理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警告、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对于取消或降低等级的度假区,由相应的管理机构对外公告。“全国旅资委”有权对各级旅游度假区作出相关处理。
- 旅游度假区接到警告、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管理委员会。
- 凡被降低、取消等级的旅游度假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的资质等级。
省级旅游度假区监督管理
省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机构对所评定的省级旅游度假区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
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全面复核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
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或被游客进行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度假区,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
- 由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取消等级的处理。对于取消等级的度假区,及时对外公告。
- 旅游度假区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自治区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委员会。
- 凡被取消等级的旅游度假区,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的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