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滑雪场所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滑雪场所的行业管理机构
各类滑雪场所的行业管理由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第二条 制定本文的目的及依据
为了加强对滑雪场所开发及其经营的指导、监督、管理,强化对滑雪者人身安全的保障,促使滑雪运动及其场所健康、有序、持久发展为目的,根据下列文件精神,结合中国滑雪运动及滑雪场所目前的实际状况与发展趋势,特制定本《中国滑雪场所管理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中国滑雪协会章程》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GB19079体育场所开发条件与技术要求第6部分:滑雪场所》
4.《国际滑雪竞赛规则》
5.《中国滑雪竞赛规则》
6.国际雪联颁布的《滑雪者行为守则》
7.国际雪联颁布的《滑雪者安全守则》
第三条 滑雪场所适宜开展的大众滑雪项目
现代滑雪运动的项目有高山滑雪、北欧滑雪(含越野滑雪、跳台滑雪、北欧两项滑雪三个大项)、单板滑雪、自由式滑雪、冬季两项滑雪、登山滑雪、定向滑雪等。每个大项目中又包括诸多小项。
有些项目局限于专业竞技,如标准的跳台滑雪、自由式滑雪中的空中技巧等项目,这些项目属专业竞技滑雪项目。
有些项目适宜于在大众中广泛普及,如高山滑雪中的回转与大回转、单板滑雪中的大回转、基本跳跃、U型场地技术,越野滑雪各单项等项目,这些项目适于大众休闲、娱乐滑雪。
普通滑雪场所开展哪些项目,要从实际出发,自行决定。
第四条 本文所用的滑雪术语
1、滑雪运动
人们基本呈站立姿态,双脚各踏一只滑雪板(或双脚同踏一只较宽阔的滑雪板),双手各持一只滑雪杖(或双手不持滑雪杖),在雪面上滑行(有的项目须加进跳跃)的雪上运动,“立”、“板”、 “雪”、 “滑”是其基本要素。
2、滑雪场所
向社会开放的,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滑雪训练、竞赛、健身娱乐等活动并有管理的场所,简称滑雪场所。滑雪场的范围可能很大,容纳多项目多种滑雪道,也可能很小,只有一条滑雪道。
3、滑雪器材
滑雪者为满足滑雪要求而必备的器具。其中基本器材包括滑雪板、滑雪鞋、固定器、滑雪杖;辅助器材有滑雪服、滑雪帽、滑雪镜、滑雪手套、滑雪头盔、保护用具等。
4、滑雪场所设备
滑雪场所设备是指滑雪场所内为滑雪者服务而配置的器械、设施。
现代规模滑雪场所的基本设备应包括滑雪索道、压雪机、造雪机、雪地摩托车、雪地运输专用车辆等。
5、滑雪道与滑雪场地
人们能在雪面进行实际滑雪滑行的地带,称为滑雪道。滑雪道一般是条带状。
滑雪场地一般是指一个特定的经过修建可供滑雪专用的小区域。不同的滑雪项目有不同的滑雪道或滑雪场地,如高山滑雪道、越野滑雪道及高山滑雪场地、跳台滑雪场地、单板滑雪“U型”场地等。
6、滑雪专业技术指导员(或称教练员)
滑雪专业技术指导员,是指在群众性滑雪运动中从事传授滑雪运动技能、指导科学健身、组织活动的工作人员。
7、滑雪者
凡是进入滑雪场所内,穿用或携带滑雪器材在滑雪道或滑雪场地中滑行、停留、上山等活动的人员,都视为本条例所含指的滑雪者。
第二章 滑雪场所的开发建设
第五条 滑雪场所的名称
滑雪场所可以有不同的称呼,如滑雪场、滑雪度假村、滑雪运动基地(中心)、滑雪俱乐部(公司)、滑雪学校(公司)、滑雪游乐场、室内滑雪场等。
滑雪场所的具体命名应“名符其实”,不能随意冠以“国际”、“世界”、“亚洲”、“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词汇。
第六条 开发建设滑雪场所的基本条件
1、获得体育行业管理部门的专业核准。
体育行业管理部门将对拟开发建设的滑雪场所区域内进行实地考察,对是否适宜修建滑雪场所进行基本评估。
修建滑雪场所要充分考虑到山体、地藐、气象、环保、客源等因素以及其体育市场、旅游经济等社会环境,这是修建滑雪场所必备的条件。
2、有符合实际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
3、有环保部门的《项目环保评估报告》。
4、有发展和计划部门的《项目立项批件》。
5、有土地、林业部门合法的土地使用及砍伐树林的手续。
6、有工商部门的工商注册。
第七条 竞技滑雪道与滑雪场地的要求
竞技滑雪道、滑雪场地的规定须符合该项目的《竞赛规则》、《竞赛规程》的要求。
第八条 大众滑雪道及滑雪场地的最低要求
1、高山滑雪道(或滑雪场地)的最低要求
(1)至少有一条主要在自然山坡上修建的滑雪道,其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有效长度不少于100米。
(2)至少有一处适于初学者用的初级滑雪的场地。
(3)滑雪道的停止区须开阔平缓,最短20米。初级滑雪道能具备到滑行基本自然停止的条件。
(4)各种高山滑雪道的具体要求
① 初级滑雪道多数地段最低须具备如下条件:坡面与滚落线一致;雪道变向处的角度大于135°;宽度大于20米;坡度小于8°。
② 中级滑雪道多数地段最低须具备如下条件:坡面与滚落线一致;雪道变向处的角度大于150°;宽度大于25米;坡度在9°~25°间。
③ 高级滑雪道多数地段最低须具备如下条件:坡面与滚落线一致;雪道变向处的角度大于160°;宽度大于30米;坡度在16°~30°间。
④ 高山滑雪道中的过渡雪道、引道、连接道最窄不少于2.5米。
⑤ “盘山”式的初级滑雪道多数地段的宽度须大于5米。
⑥ 大众滑雪道的坡度原则上应限制在30°之内。
2、单板滑雪道的最低要求
(1)单板回转、大回转滑雪道
单板回转、大回转滑雪道基本同高山滑雪道,有条件应更宽一些。
(2)大众单板滑雪U型场地
① U型场地坡度不得大于15°。
② U型场地双侧不能形成“陡壁”。
③ U型场地周围5米之内不得有障碍物。
④ U型场地终止区要广阔、安全。
3、越野滑雪道的最低要求
(1)越野滑雪道应修建在起伏的地形区域,平地、上坡、下坡各约占三分之一。下坡的坡度应小于8°,转弯处的雪道角度大于135°。
(2)越野滑雪道的宽度一般应大于2.5米,并开劈传统技术滑行雪辙。滑雪道可修成往返式或环状,顺时针滑行。
(3)越野滑雪的区域应在滑雪场所有效管理范围内。
4、其他项目的滑雪场地
修建滑雪场内的简易飞跃跳台、简易雪上技巧(雪包)场地、简易空中技巧跳台等,应持谨慎的态度,须修在宽阔无障碍地段,着陆坡度要达到15°以上,并有足够的停止区域。这一类滑雪场地只限中高级滑雪者使用。
5、娱乐性项目的滑行道及场地(如雪上自行车、雪地摩托、雪圈等)须各自单独开劈,严禁与各种滑雪道共用。
第九条 关于滑雪者的器材装备
1、一个滑雪场所如果经营高山滑雪、单板滑雪、越野滑雪项目的服务,则应配备最少100套高山滑雪器材,20套单板滑雪器材,20套越野滑雪器材供滑雪者租用。
2、滑雪板上的固定器必须完好,初学者使用时,强度压力小于6。
3、滑雪器材及其他经营器具须获得相关质量认证。
4、滑雪器材出租厅要临近滑雪道,地面应防滑,租用程序要简化顺畅。
第十条 关于滑雪场地的设备
1、较大规模的滑雪场所应配备压雪机、架空索道、拖牵索道、造雪系统、雪地摩托车等机械设备。一个滑雪场所最少应配备一条索道。
2、滑雪场所内所有索道运行路线和设备均应符合《客运索道安全规范要求》,经质检部门质检认证后方能投入使用。
3、索道与滑雪道要留有安全间距,不得影响滑雪者正常安全滑行。
4、各类索道的起终点区域不得狭窄,要便于排队、停留及上、下索道,安全措施要严密。要严格限制滑雪者直接滑向乘用位置。
5、索道的运力应与滑雪人数及雪道规模、数量相匹配。
6、滑雪场所内的各种设备能随时启用,并由具有资格证书的人员操作、管理。主要负责人要全面、严格执行《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中的六、七、八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滑雪场所的标识
1、滑雪场所内须设公共指示标识,并应符合《通用标识》的标准要求。
2、滑雪场区内要设立醒目的不小于8平方米的向导示意图,标有场区范围、各条滑雪道、各条索道、器材出租场所、救护处、问询处及其他服务设施位置。
3、在滑雪场地及滑雪道上应设有规范、醒目的滑雪专项标识。
(1)滑雪道等级的标识
滑雪道可以用直线也可用曲线表示。高级道用黑色,中级道用蓝色,初级道用绿色。某一条滑雪道包含两种以上级别时,分别用不同颜色分段标明。
(2)滑雪索道用直线表示,两端也可用圆形、方形、菱形图案表示出匹配雪道的等级。索道的种类可用相应形象图标明。
4、滑雪场所内各种标识的规范图案详见附件1《滑雪场所的标识与图案》。
第三章 滑雪场所的运营
第十二条 滑雪道的开放
1、只要符合安全、密度条件,某一条滑雪道可供高山滑雪、单板滑雪共同使用。
2、滑雪场所内不能有逆行滑雪道。在雪道出现交汇的地方,视野应广阔,要引导顺向交汇,必要时搭建立体滑行过桥。
3、高山滑雪与单板滑雪滑雪道的滑行人数密度要进行总量控制。
在雪道实际滑行的人均所占面积不能低于下列范围:
--初级道约50~100平方米;
--中级道约70~130平方米;
--高级道约80~160平方米。
4、滑雪道上不得有裸露的土石、树桩、杂物等一切障碍物。不能给滑雪者形成障碍。滑雪道地面应在春、夏、秋季进行养护、绿化,要注意排水。
5、各条索道的运行时间应有告示,并严格执行。滑雪道的开放与关闭时间以索道的运行时间为准。
6、灯光滑雪只限在平坦的初、中级滑雪道上进行。光度均匀、不刺眼,照明亮度大于200lx。
第十三条 滑雪道上的雪层、雪量
1、现代滑雪场所内滑雪道的雪层有天然雪、人工造雪、天然雪与人
工造雪的混合、化学合成的“代用雪”。
2、雪道内经压实的雪层厚度最低为15厘米。雪层表面不得形成光状冰面。
3、“代用雪”的表面材质铺设要均匀,不能有逆茬,不能有杂物。
第十四条 关于人工造雪的要求
1.根据滑雪场所的实际情况,配置先进的节能节水的造雪机械,科
学修建造雪系统配套工程。
2.提高造雪效益,对气温、湿度、风况、水温等造雪条件要科学分析
与掌握,造雪量与用水的比例至少应达到2立方米比0.9吨,水的有效率为65~70%。当条件不具备时暂停造雪,以免造成能源及水资源的浪费。
3.造雪量要适度,避免水资源浪费。
4.人工造雪的用水要尽量利用四季地表蓄水,人工造雪的融化水要力争重复利用。
第十五条 滑雪场所兼营的其它项目
1、滑雪场所经营的项目主要是滑雪项目。如果兼营其他辅助项目,要有完备的安全措施。
2、雪圈(雪橇)滑道的要求:
(1)滑道两侧应有雪埂,雪埂高最低20厘米。
(2)滑道最长100米,滑道呈直道或弯曲道不限。弯处的孤度应大于135°,保证滑行流畅。
(3)滑道可以有起伏,滑道平均坡度小于8度。
(4)终点处有减速、停止的措施。
3、雪地摩托车场地要求:
(1)不提倡在范围小或平地面积少的雪场内开展此项目。
(2)必须在专设的骑行区域内进行,并应在管理人员视野监视之内。其周边不会形成对他人的危害,没有暴露的危险源。
(3)骑行线路应以平地为主,稍有起伏,不得有急剧的转弯与陡坡下冲的地段。
(4)骑行速度要严格控制。
(5)不得“超载”骑行。
4、夏季开发的滑草、滑轮项目的场地要求
(1)滑草道、滑轮道的要求基本同滑雪的初级道,其滑行速度要低于滑雪。
(2)滑草器及滑轮器具要完好。
(3)游客要穿佩专门的安全保护器具。
5、滑雪场所开发的其他项目要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 滑雪场所举办的活动
1、滑雪场所组织的重要活动及赛事要报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批。
2、滑雪场所对其所组织和举办的活动过程与结果的安全与风险负有责任。
第十七条 滑雪场所的广告宣传
滑雪场所各种发布会、各种活动以及日常的广告宣传要贴切、真实。不能肆意引用国内外图片资料,不能夸张滥用“效果画面”,不能过分渲染气氛,不能掺入虚假内容等误导媒体及滑雪者。由此引发的“投诉”、“侵权”纠纷,滑雪场所要负全责。
第十八条 滑雪场所的收费标准
滑雪场所的经营项目、内容的收费标准要根据滑雪场所的规模、档次及其设施、器材的品牌、质量、耗损程度,当地的消费水平等因素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准,明码标价。季节性和淡旺季浮动幅度要合理,不得有暴利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九条 滑雪场所的环境、卫生要求
1、滑雪场所在开发和经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保护环境,尽量不破坏植
被,不砍伐或少砍伐树木,滑雪道应顺山坡就势修建,必须进行的破土工程,应在二年内绿化完毕。
2、滑雪场所符合GB 9664-1996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3、滑雪场所符合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4、滑雪场所符合GB 3096-19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5、滑雪场所应配备足量垃圾箱,并有垃圾处理措施。
6、滑雪场所的污水处理要符合相关要求。
第二十条 滑雪场所的生活服务设施
1、设男、女更衣室及衣物存放柜。
2、设有足够的厕所。
3、设有覆盖全部滑雪索道的广播设施。
4、设有对外通讯设施。
5、设有天气预报服务项目。
第二十一条 鼓励滑雪场所向规模化发展
目前的国内滑雪场所多数功能单一、规模很小、设备器材落后、配套服务设施跟不上需求。滑雪协会将提倡、支持有条件的滑雪场所向环境良好,有能力科学利用自然资源,且功能齐全、设施先进,能够集滑雪、旅游、竞技、度假为一体的现代化大型滑雪度假区的方向发展,适度限制简陋性滑雪场的修建。
第四章滑雪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滑雪场所的安全保证
1、为保障滑雪者的安全,滑雪场所要全面、严格贯彻《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附件3)。滑雪场管理者要在每一个局部、每一个环节将安全工作做细,措施得当,力求“万无一失”。
2、应有切实可行的、健全的人身伤害保险、伤害预防救护及治安保卫、环境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等制度。
3、有完好的救护设施
(1)配有救护器材设备。
(2)设医务人员及急救室,各种急救药品和救护器材要摆放在便于取用的位置。
4、配备足够的滑雪指导员、安全巡察救护人员,并佩戴明显标识或穿着统一服装。
5、设立醒目的《滑雪者须知》等告示。
6、禁止酗酒者、精神病患者、患严重疾病者滑雪。
7、每天滑雪结束时,各滑雪区域及每条滑雪道均应由安全巡察人员进行“收尾”察视,确保没有滑雪者滞留。早晨开放之前,特别是降雪、刮风之后,应有专业人员沿雪道察视,及时发现和清除隐患。
8、滑雪场所应在能见度低、天气恶劣(气温过低、风特大)及突发事件发生时关闭部分或全部索道与雪道(如发生雪崩及重大伤害事故等)。
9、当伤害事故发生后,滑雪场所有责任全力救护、医治或将伤者快捷送往医院,不得推诿。
10、滑雪场所发生的每起伤害事故均要填写《伤害事故记录表》。
第二十三条 滑雪场所滑雪指导员
1、滑雪场所的滑雪指导员(教练员)须持有中国滑雪协会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滑雪场所配备指导员的数量要充分保证实际需要)
2、滑雪指导员除教授滑雪技术外,要有高度的安全意识,热心为客人服务的意识及科学的教学意识。
3、滑雪指导员要认真履行附件3《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中的第四条。
第二十四条 滑雪场所的滑雪安全巡察人员
1、滑雪场所必需配备安全巡察人员,安全巡察人员必须持有资质证书方能上岗。安全巡察人员的数量要充分保障实际需要。小型雪场可由兼职人员担任。
2、安全巡察人员要及时清除滑雪道中的安全隐患,保证滑雪道的安全、顺畅。
3、安全巡察人员要保证滑雪场内各种标识的布设、维护。
4、安全巡察人员负责第一线救护工作。
5、安全巡察人员要保证在滑雪场关闭后,雪道内无滞留的滑雪者。
6、安全巡察人员要熟知《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的所有条款。
第二十五条 滑雪场所索道等机械设备管理者
1、滑雪场所索道等机械设备管理者主要包括各种缆车、索道、造雪系统、雪上运载车辆等领域的直接管理者和主要操作人员、维护人员。
2、上述人员必须是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
3、上述人员必须按照《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的第六、七、八条规定进行工作。
第二十六条 滑雪场所的器材服务主管人员
1、滑雪场所的器材服务主管人员必须熟悉滑雪器材的性能及安全的使用方法。
2、滑雪场所向滑雪者提供的器材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滑雪场所的器材主管人员必须按《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规定进行工作。
4、滑雪器材服务场所必须设有向客人说明的“滑雪者行为及安全守则”。
第二十七条 对滑雪者行为及安全要求
1、每位滑雪者要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使用的器材给本人或他人造成的的伤害负有责任。
2、滑雪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多为滑雪者自行跌倒或互相间撞碰而致,有不可预见性,属意外伤害事故。
3、所有滑雪者都要严格遵守本规范附件2《滑雪者行为及安全守则》及附件3《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中的第三、七、九条。
4、滑雪者有权知晓自身的“滑雪伤害保险”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关于安全网
1、安全网的作用
滑雪场所的安全网有保护、警示、导向、阻拦的作用,并不是仅有唯一的保护功能,并不是所有滑雪道及拖牵索道两侧都要设立安全网。
2、安全网要求高1.5米~2米,一般为桔黄色,立柱要有弹性。安全网与障碍物间要有一定安全距离。
3、安全网要设在如下地段:
(1)雪道外侧有障碍物地段;
(2)明显危险源暴露地段;
(3)雪道一侧陡峭地形段;
(4 )拖牵索道有必要的地段;
(5) 中、快速转弯处的外侧地段;
(6) 中高级雪道两侧的必要地段;
(7)禁止滑行的入口;
(8)能冲出范围的终点区。
4、在滑雪道内设施的周围(如索道立柱、变电箱、机械停放处等)及可能有危险的地方须用安全网围住或用弹性软体物裹围。
5、有些场合为了起到警示、阻拦作用,可以用视觉效果强的绳索、条带等物品拦阻滑雪者滑行。
第五章 滑雪场所的检查
第二十九条 滑雪场所的年检
1、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滑雪场所行业管理部机构。
2、滑雪场所行业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的滑雪场所进行检查与监督。
3、各滑雪场所在每年5月31日前须填写《全国滑雪场所年度调查表》,报到所在地行业管理部门,然后由省级体育部门集中报中国滑雪协会。
第三十条 对滑雪场所的处罚
1、滑雪场所有下列行为将受到处罚
(1)未经行业管理部门的核准,擅自开发滑雪场所。
(2)非法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活动及项目。
(3)拒不接受滑雪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
(4)滑雪道及场地、设备、器具以及教练员等专业人员不符合要求。
(5)安全管理措施没有落实。
(6)不符合其他行业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违规运作。
(7)违犯国家法律。
2、对滑雪场所的处罚方式
滑雪场所违规建设与运作,将由相关体育行业管理部门协同其他行业相关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如下方式的处罚与制裁:
(1)批评警告。
(2)罚款、限期整改。
(3)停业整顿。
(4)责令关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规范的解释权利 
本条例的解释权由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滑雪协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规范的实施日期 
1、本管理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对本管理规范实施之日之前已修建和开业的滑雪场所应在一个月内向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并得以认证。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规范的附件
本管理规范附有六个文件,附件1、2、3、4均与本条例有同等效力。附件5、6仅供比较滑雪场所等级划分及定位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