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文化自身价值,综合考虑旅游者、旅游地社区、旅游企业、政府各方价值,在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
受建设部、文化部两个部门管理,经过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管理复杂。
所有权国有,多头管理:
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由文化部与建设部共同管理,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可移动文物主要由文化部管理,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主要由建设部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由两者公共管理。此外一些历史文化遗产已划归为风景名胜地,归口建设部管理,并有一部分与自然风景资源合为一体,因此还受环保部门、林业部等等相关部门的管理限制。
产权混乱,经营定位不明晰:
行政部门对遗产机构进行直接管理,有的遗产机构本身也是行政机构。遗产管理机构并不掌握遗产资源的产权(如土地权、林权等),而只有对资源的部分管理权,导致了遗产管理结构对自身的定位不明确,不知道应该定位于“非盈利的”遗产管理部门还是“盈利性”的遗产管理组织。
在所有权不变的基础上,经营权的剥离、企业资本的介入,对历史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既是挑战又是机遇。
- 1997年湖南省分别以委托经营和租赁经营方式出让张家界黄龙洞和宝峰湖经营权;
- 2001年四川省旅游部门向海内外宣布出让包括九寨沟、三星堆遗址、四姑娘山、稻城亚丁等在内的十大景区经营权;……
- 2012年5月,张掖市公开转让丹霞国家地质公园等14个景区景点30年~50年的经营权;
- 至今,我国有超过300家旅游景区在实施着“两权分离”,涉及20多个省、市和地区。
- 成功案例:湖南凤凰古城、安徽宏村……
- 失败案例:山西平遥古城
- 2002年3月,建设部在《关于对四川省风景名胜区出让、转让经营权问题的复函》中说, 任何地区、部门都没有“将风景名胜区的经营权向社会公开整体或部分出让、转让给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
- 2002年,国家文物局更是明确指出:“对有些地方和单位以所谓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名义, 擅自转移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权,甚至将文物的经营向国内外招标、承包,对此,我们坚决反对”;
- 2005年9月23日,建设部正式发文,明令“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经营权不得转让”;
- 2012年3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旅游局等部门又联合出台了《关于金融支持旅游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明确提出投资者可将经营权作为一种资本在银行和金融部门进行抵押贷款,或通过发行相关债券筹集景区景点开发建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