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引导企业和农户参与其中,宏观环境好,但利益难于权衡
内容:
这一模式其实质是政府引导下的”企业+农户”:由县、乡各级政府和旅游主管部门按市场需求和全县旅游总体规划, 确定开发地点、内容和时间,发动当地村民动手实施开发,开发过程中政府和旅游部门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引导。
意义:
通过政府进行有效的规划,农户参与旅游建设,旅游公司的指导,达到政府获益、企业增值,农户增收的效果。
投资收益:
当地村民或村民与外来投资者一起承建乡村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旅游经营管理按企业运作, 利润由村民(乡村旅游资源所有者)和外来投资者按一定比例分成,除此以外,村民们还可以通过为游客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而获取收益。
优势:
- 减少了政府对旅游开发的投入。
- 使当地居民真正得到了实惠。
- 减少了旅游管理部门的管理难度。
- 良好的宏观发展环境。
劣势:
- 政府的主观干预意识强
- 造成农户的反抗意识
- 农户参与权利不大,方式单一
存在问题:
涉及农民利益问题难以衡量。
解决方案:
- 充分考虑农户利益
- 丰富参与形式,提高农户参与经营管理的积极性